落叶梧桐 2018-12-07 13:43:32

那个在上海砍杀2名小学生的人,庭审时说自己精神分裂

第一章:


你还记得今年6月份,上海市某小学发生的专门针对放学儿童的凶杀案件吗?


这件事情,曾经让盛夏的上海,乃至全国的年轻爸妈们,心情坠入冰窟,情绪被笼罩在一种强烈的悲伤和不安全感之中。


那个在上海砍杀2名小学生的人,庭审时说自己精神分裂


6月28日中午11点31分,上海市浦北路世界外国语小学,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走出了校园门口,正准备中饭。


突然,一名男子冲出,持刀杀向毫无准备的3个孩子和1名女性家长。4人当场倒在了血泊之中,路人和保安紧急将伤者送医之后,其中的2个孩子抢救无效,身亡。


从28日下午开始,就陆续有上海市民自发来到现场摆满了蜡烛、鲜花,还有的市民带来了点心、玩具等,鲜花上的卡片写着大家的心声。


这个外国人是孩子们的英文老师,当天他得知噩耗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一个大个子在办公室内哭成个泪人,现场清理完毕后他第一时间去了现场,他觉得难过、内疚、自责,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学生。


那个在上海砍杀2名小学生的人,庭审时说自己精神分裂


这件事情,引发了舆论的强烈愤怒。当时大家的第一判断是,这是精心准备之后实施的凶案案件,并且专门瞄准了毫无反抗能力的、最弱势的孩子、母亲。这有可能是在无差别报复社会。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个行凶男子,对跟自己毫无恩怨的、天真烂漫的孩子们下如此重手呢?


第二章: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指控:


—— 被告人黄一川因工作不顺等原因,自认为遭到“欺辱”、“伤害”,遂产生杀害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沪。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


但同时,公诉机关在下面的定性中,却隐藏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


——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黄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上,公诉机关认为,黄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哥看到这个细节的时候,心里一惊,我们最担心的事情,可能要变成现实了。为什么呢?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管申请鉴定,是由杀人犯自己提出来的,还是公安机关在追究动机的时候提出来的,鉴定结果就是他患有精神分裂症。那按照《刑法》规定,他的罪责可以被减轻,甚至有可能免于处罚。


第三章:


那个在上海砍杀2名小学生的人,庭审时说自己精神分裂



这样减轻或者免于刑事责任的案例,我国有没有呢?呵呵,比比皆是。


—— 根据公开的判决书,2013年成刑初字第38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何昀与残忍杀害女友张丽华,后被鉴定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根据刑法规定,未判决死刑,而是无期徒刑。


—— 2016年5月9日,广东省佛山禅城区检察院,通报了一案件。被告人陈某持菜刀在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石头公交站附近,砍向路人的右颈后部,致其当场死亡。该男子杀人后又持刀拦截过往车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其当时意识清晰,有自我保护能力,辨认意识并未完全丧失,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判决15年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本意是对真正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病症的患者,在发病期间的激情、冲动行为,做出人性化的关怀,不予执行死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但是我们屡屡从新闻上听闻案例,一部分有钱、有权者,将这一法律规定,视为法律漏洞,制造虚假的精神病鉴定结果,来为自己的恶行,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



针对黄某残忍杀害小学生的案件,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但是在法院判决之前,明哥有话要说。


这个杀人犯,真的是发病期间,头脑发热,激情杀人吗?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


—— 黄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中午11时30分许,该校学生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


第一,提前购买作案工具;

第二,多次实地观察;

第三,选定小学生为作案目标;

第四,选择时机和地点,进行砍杀。

第五,作案后尽力逃离现场。


真正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受到刺激、无法具有行为能力时、对当时和自己距离近、有交往的身边人,会进行狂躁式的攻击。他们不会提前计划、不会选定和自己远的作案对象,不会评估风险和逃跑机会,冷静下来后会后悔不已。


而他呢?


他精心筹划,冷静评估风险,选择最可能成功的对象,刀刀毙命。


这像发病期间的突发杀人行为吗?


即使他平常,偶有爆发精神分裂症,但是在筹划凶杀案件期间,并没有发病,那么,也能适用于《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便来减轻处罚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我们的刑法规定,则不够严谨,有着看似合理却极其荒唐的漏洞。


第五章:


那个在上海砍杀2名小学生的人,庭审时说自己精神分裂



如果他真的被减轻处罚,没有被判罚死刑,将来出狱之后,难道还能以同样理由:具有精神分裂症、只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度行凶,让天真烂漫的孩童们,成为他的刀下冤魂,年轻爸妈们心如死灰?


我们不能让下一代的孩子,来承担一个杀人凶手利用法律漏洞造成的社会代价。


悲剧不能重演,法律不可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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