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叶梧桐 2018-11-25 21:21:14

如果每一次对一件违规的小事情,能否处罚到位,我们社会就不会出现那么多无赖和巨婴了。
明哥在路上

某些法院,我求你们了,民事判决的时候,能严肃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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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周末,又有一家法院针对一件普通的离婚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网上炸开了锅。民意沸腾。这让我联想起了今年其余的2个案件的判罚,无不让人觉得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第一章


2016年,乌鲁木齐市,女市民芳芳,在单位上班时遭到领导的批评,心情很郁闷。朋友陈先生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想开导她。


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于是,死者家属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涉事法院认定陈先生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家属8万元。


对此法院解释称,陈先生在明知芳芳心情低落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其有无反常行为,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说实话,你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第一想法是什么?如果我们的社会真按照这种法律导向来运行,那么,朋友来家中做客都成了高危行为!


这起司法判决的荒唐之处,到底在哪里呢?正常人,心情低落时确实需要人安慰,鼓励,帮助度过低迷期。但是,动不动就寻死觅活,高处跳楼的例子,却从未见过。那么当事人又如何预见这种严重后果呢?如果他能预见的话,也许就不会邀请对方来家中做客、安慰了。


说白了,法院只不过借助《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做幌子,只是想和稀泥,想当老好人,通过损一方的方式来弥补另一方,平息死者家属的诉讼。至于,这起判罚,会把社会行为导向到哪个方向,当事法官脑子里,是没这根弦的。


第二章


2017年10月30日凌晨时分,死者陈某与朋友相约在某小区内吸毒,谁知突然响起的敲门声吓坏了他们,便想着爬窗逃走。在爬窗之时,陈某不小心从4楼坠下,落在了司机李某的车头位置。黑暗之中,车窗关闭开着音响的司机,没有察觉到前轮胎底下躺着一受伤者,无意之中开车碾压了过去。发现有异响后下车查看,但未能发现异常,于是回到车上继续缓慢行驶。5分钟后,李某终于发现了车下的陈某,随即向后倒车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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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被送往医院,第二天救治无效后死亡。死者家属心中理亏,未申请尸体解剖。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铭的死因究竟是吸毒、坠楼还是轿车碾压所造成。死者家属向司机李某起诉,申请赔偿110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定,吸毒坠楼的死者需自负55%的责任,司机李某负45%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司机李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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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判罚,同样引起了互联网上很多车主公民的舆论热潮。争议的焦点在于:


第一,死者吸毒产生幻觉,从4楼自主跳楼而下,头部着地,已经生命垂危。即使没有车主的无意碾压,生命也大概率失去。事后,死者家属不敢尸检,使得交管部门无法判断真正死因时,以死因不明施压法院。


第二,小区环境漆黑一片,车道两侧有杂物堆积,地面不平,无法察觉到轮胎下的异动是人是物,实属正常反应。二次检查发现是人体后,司机主动施救,积极报案,垫付5万元医药费,已经仁至义尽。


在死者死亡原因和事故责任划分上,在缺乏明显证据的前提下,南京市鼓楼区的法院仅仅以送医时吸毒者尚有呼吸为由,认定司机承担45%的责任,进行强行结案。为何不是15%,5%?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死者吸毒,已经违法在先,从黑暗环境下的高空坠下,却要求司机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这种厚此薄彼的判决很难让遵纪守法的公民心服口服。



如果说,上面2个案例,对当事公民,只是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那么这个周末成都一家法院的判决,则让人感觉到愤怒,甚至有点不寒而栗。


第三章


这个案例,经过了包括《新京报》等多家权威媒体的报道,我保证以下文字都经得起考验。


2017年6月份,成都市成华区女性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事件成为成都市的反家暴典型案例。后来她又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


根据公开的视频资料和法院披露的信息,原告女性已经全身伤痕,连同孩子一起,多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和重度虐待,血迹斑斑。原谅我,我无法将原告的身体受伤情况的画面公布出来,因为实在太让人不忍卒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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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庭暴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法院判决不离婚,给出的理由是:


第一,男方已经写下了道歉信,要给男方一个机会。

第二,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要给双方冷静期。


看完这种判决理由后,我已经顾不得用《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之中的法律条例来反驳当事法官了,想直接当场责骂,甚至用脏话来问候这种极其荒唐的判决,因为他们直接将一个弱势的妇女推向了深渊。


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这起离婚案来说,一方被“施以暴行”,伤害程度已经严重到需要申请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足见暴力危害事实之严重性。通常情况下,一般离婚事宜需要冷静期,那是在财产分割不明、情感冲动等各种轻程度的离婚案例时适用。在家庭暴力已经威胁到女方生命安全的情形下,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已涉嫌“违规操作”。与其说是在挽救婚姻,倒不如说,让无辜者为一段危机重重的婚姻继续埋单,时间越长受伤的可能越大。


如果我们这个社会不给受害者一个说法,等到她无法找到一个发泄的出口的时候,她有可能给社会一个说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第四章:


我们回顾近年来,引起舆论关注的判决案例,无一例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之一。

第一,对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没有调查清楚,只根据一件孤立的事件,无视人心伦理,仓促判罚,导致适用法律条文不当,量刑不当。判决结果冲击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


2015年,山东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就是在不了解当事人及其母亲身处的恶劣环境中,教条式认为在母亲受到侮辱但是没有生命威胁的情况下,于欢失手刺死对方,不属于防卫过当情形,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在全国舆论的高度关注之下,该案才重新审判。


第二,在证据确凿的案例中,无法秉公执法,一定程度上在纵容按闹分配的原则,只会和稀泥,当老好人,判罚结果让坏人猖狂,让好人寒心。判决结果平息了社会某个角落里较小的冲突,却埋下了更大的炸弹。


我国社会在多种需要司法和执法力量,秉公执法时,不免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满足了他他就不会闹了的心态,违规地充当老好人、和稀泥,使得遵守规则的好人步步退让,而占到便宜的坏人越来越嚣张,导致社会公序良俗受到冲击,劣币驱逐了良币。最终坏人有恃无恐,酿成大祸,全社会来为坏人承担失控的代价。


前段时间的重庆公交上,一个巨婴大妈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一车乘客坠江死亡的案例,还历历在目。如果在她第一次尝试如此违法时,我们就严刑峻法地处罚了她,当日的悲剧还会发生吗?


第三,针对单一案例进行司法时,没有考虑到判罚结果对社会公众的导向性作用。


法院的每一次判决,不仅要照顾历史案例和现有条款,也要考虑判决结果公开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冲击和行为导向的结果。


2006年南京地区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经过舆论的炒作之后,已经很少有人能够探知事情的真相了,但是给所有愿意扶助老人的社会公众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你是有可能被讹诈的。社会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公序良俗被不当案例给破坏无遗。


难道邀请好友来家中做客,最终需要为好友跳楼负责的案例,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吗?


因为家庭暴力而三翻四次申请离婚却被法官劝回的案例,不会导致所有受伤害的女方觉得法律无望,从而绝望地寻找一个说法吗?



第五章:


大学问家胡适曾说:


—— 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而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最终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我们希望,某些地方法院针对民事诉讼的判决过程中,一定要牢记:每一个公正的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法院,是一个社会最后的良心。


她应该是个神圣的殿堂,在这里,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

2018-11-25 21:06:06 相关讨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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